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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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


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
  
第 1号

  
《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2月10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易鹏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舞水河怀化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河区域的环境保护,改善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河怀化段河道及沿岸控制范围内绿化景观带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河怀化段",是指水河流经我市的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鹤城区、中方县、洪江市等行政管辖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河道及沿岸绿化景观带",是指水河怀化段河道管理范围及两岸控制区范围。
第三条 水河怀化段管理,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防治并重、综合整治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确保饮用水源水体质量。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兼顾上下游利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在水河怀化段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建设、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渔业、国土资源、交通、公用事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河段的保护规划,合理确定建设发展规模、标准和布局。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第七条 水河怀化段的整治与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 水河怀化市城区段西起红岩电站,南至三角滩电站,该区域内西岸按80至100米宽度控制,东岸按80米宽度控制。两岸规划控制范围用于建设道路、绿化景观带、防洪堤及污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沿道路外侧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建筑。
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中方县、洪江市辖区范围的河道两岸控制区范围,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水河怀化段河道及河道外控制区范围的,应按管理权限经水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
第十条 在水河怀化城区段河道和两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在水河怀化段(怀化市城区段除外)河道和两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水河怀化段两岸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水河怀化段两岸绿化规划用地用途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水河怀化段各县(市、区)的出境断面水质必须优于入境断面水质,并将出入境水质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第十六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怀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水河怀化段两岸公益林区域内违法进行活立木挖掘、开垦、采石、挖沙、狩猎、取土等损坏公益林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第四章 河道整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水河怀化段城市、集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以外20米;
(二)无堤防的河道,临河界限应当在设计洪水位线以外20米;
(三)已规划需展宽或者修建堤防的河段,临河界限应当根据已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按上述两项原则确定。
沿河城市、乡村在编制和审查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按河道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划定的河道界限设置界桩、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界桩、界碑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界桩、界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十条 水河怀化段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发改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水河怀化段河道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水河怀化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须经河道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出让涉及河道的,规划部门在设定土地出让规划条件时,应将河道治理规划作为设定条件之一。
国有土地出让涉及河道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出让条件时,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向水河怀化段设置入河或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水河怀化段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设置或改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二十六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第五章 航道与水上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内河运输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并经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航行或者经营作业,并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二十八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并征求其意见。
第三十条 对影响航道、港口、码头和水上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进行涉及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六章 公用事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河怀化城区段的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等管理、监督工作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
县(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河段的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沿岸单位、住户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市政设施、包市容秩序)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向河道及两侧倾倒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和排放污水废水。
水河怀化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铺设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城市污水必须经城市排污管网进入城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等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水河怀化段沿岸设置户外广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河怀化段河道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未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却未达标排放的。
(四)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第三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两岸占道经营和乱挂乱贴的。
第四十条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怀化城区河道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日常清理工作,并为主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怀化城区河道倾倒生活垃圾的;
(二)向怀化城区河道倾倒建筑垃圾的;
(三)向怀化城区河道倾倒其他废弃物的。
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港口和航道设施的;
(三)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未经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
(二)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水质监测设施;
(三)非法淘金、采砂行为;
(四)不服从流域调度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国土资源、林业、渔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林业、渔政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水河怀化段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段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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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赠阅报刊上发表诽谤他人文章构成名誉侵权


原告苏关玉系纳溪区教委教研室教师,被告姜昌义系泸天化小学教师。2001年3月7日,纳溪区教委教研室举行第七届小学语文、数学教师片区竞赛,参加城区片区竞赛的学校有泸天化小学、西研院小学、火炬厂小学、河东小学、逸夫小学。原、被告均担任数学教师优质课片区竞赛的评委。语、数优质课比赛结果为泸天化小学语文优质课参赛教师入围进入决赛,其数学优质课参赛教师以一分之差获第三名而落选。比赛结束后,被告姜昌义向其学校校长万明强汇报比赛情况,并告诉是因为从逸夫小学调到教研室工作的那个评委对本校数学参赛教师压低打分才导致其落选。万校长听后当天下午即向纳溪区教委反映情况,区教委石正明副主任调查此事后给万校长作出答复,参赛评委打分是比较客观公正的。2001年3月28日,被告姜昌义在泸天化报世间万象栏发表一篇《遭遇“黑哨”》的文章。文中主要内容为“前不久,我们也曾遭遇“黑哨”。作为优质课比赛的评委,我带领我校一名青年教师参加城区优质课比赛,参加比赛的五名教师中,将有两名优胜者参加区决赛,该青年教师经过精心准备,比赛时沉着冷静,发挥较好,深得听课教师的一致好评。参加决赛应是十拿九稳的事,但最后的结果令人眼镜大跌,该青年教师竟以一分之差被排除在决赛之外。究其原因,原来是一评委在执法时掺杂私人情感,将一节教学平平的课打出了最高分,竟比公认的最好的一节课还高出几分,而以近十分的差距将我校青年教师的课压到了最低分,尽管大多数评委不失公允,但我校青年教师还是以一分之差与决赛失之交臂。想不到足球场上的“黑哨”竟在这样的为人师表者的竞赛中存在,叹息之余,我们是否要以仿而效之,对这种“黑哨”要么暂停执法,要么“解甲归田”,还竞争以公平,愿执法者秉公执法,愿我们不再遭遇“黑哨”,该文发表后,在纳溪区教委引起了反响。2001年4月12日,由纳溪区教委石正明副主任主持,原、被告及教研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座谈解决此事。原、被告在座谈会上发生了争吵,协调解决未果。泸天化报属内部赠阅报刊,虽在本系统范围内发行,但已流向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遂以被告侵害自己名誉权为由,起诉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费1000元。被告指出以“遭遇黑哨”系杂文,是针对教育竞技场上不公平现象有感而发,没有特定的对象,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被告所写的《遭遇“黑哨”》一文,虽没有指名道姓,但文中所写的赛事与2001年3月7日的纳溪城区优质课比赛情况基本吻合,被告在通过校领导反映原告打分不公之事的程序是正确的。但被告在教委领导回复以后,仍感心中不满,因而发表了该文,教委领导及教研室教师、部分参赛学校教师看到该文,都知道文中“一评委”指的是原告,因而被告在文中以“黑哨”这个众所周知特指词语,对原告名誉权实施侵害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要件,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其行为虽构成名誉侵权,但泸天化报属内部赠阅刊物,在本系统内发行,影响的范围不广,损害后果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精神抚慰费1000元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姜昌义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书面向原告苏关玉赔礼道歉,并将道歉的书面材料交人民法院审。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姜昌义承担。
[评析]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本案关键就是如何鉴定被告的行为的性质,是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的核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1款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1、行为人行为违法,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与正当新闻舆论监督区别,而特定的对象,包括一是指名道姓,这种情况容易鉴定。另一种就是虽没有指名道姓,但侵权人的表述是以使人认定为某某,如特指一次生活经历、一次活动、工作环境、某个小组织,本案被告虽在文中没有指明是被告,但被告是在向其校领导指出是“从逸夫小学调入教研室工作的哪个评委压低打分”,只有原告从逸夫小学调入教研室工作的,且经校领导向教委反映,教委调查答复所有评委包括原告打分是比较客观以后,不满而发表该文,且文中所述的赛事,与2001年3月7日纳溪区优质课比赛吻合,凡参加竞赛的评委、教师、教委领导均是以认定文中所指吹“黑哨”是指原告。
侵害名誉权行为应当具有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对公民或法人进行侮辱、诽谤,使其名誉受到损害行为,就具有违法性。诽谤包括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事实,如诬蔑他人品德不良、素质能力不高,诽谤的范围,无需较大范围的散布,以第三人知悉为最低限度,本案中被告行为就是以“黑哨”这众所周知特指“虚假”行为抵毁原告的品德不良,且使教委、其他评委、参赛老师,包括被告校领导知晓。2、侵害的事实,侵害事实是否构成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为标准,就是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第三人知悉,即作用于公众的心理因而必须产生降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后果,通过侵害事实被第三人知悉的证明,推定名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名誉侵权的因果。即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名誉侵权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违法行为一般不是直接作用于侵害客体,而是出现损害事实,经过社会的或心理作用达到受害人名誉利益和精神痛苦的结果。4、名誉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过失,本案中被告在通过正常程序向教委反映后,当教委调查回复,评选是公正情况下,仍以“遭遇黑哨”为题发表文章,是因不满而发表,显然具有主观故意。本案对照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本案被告的行为已经具备这些要件,构成侵害名誉权。
由于刊发文章的泸天化报系内部赠阅刊物,只在本系统内发行,侵害名誉权危害范围不广,损害后果不大,按照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不予精神赔偿,故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恰当、正确的。

刘 宾 兰平

关于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近来,部分分支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增强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将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了一些在本地区适用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以加强服务并堵塞管理漏洞的精神,应该予以肯定并提出表扬。但是,其中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有悖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具体规定与精神,客观上造成了国内各地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不协调、不统一,这不仅对境内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而且影响了国家对外形象的整体性与严肃性。因此,为了规范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统一全国外汇管理政策,依法行政,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现就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所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在本辖区内施行,但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含有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做规定的内容,或者含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对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应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施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只对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细化的,可以直接发布施行,但必须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对1998年1月1日以来所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由各分局于1999年7月10日前整理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包括发布单位、文件内容、发布实施日期、目前是否仍在执行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