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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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6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保持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心城区内从事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夜市是指在指定的地段、规定的时间,从事餐饮、小商品和农副产品经营为主的场所。
  早夜市分专业早夜市和临时早夜市。专业早夜市是指利用城市空闲地,专门从事早夜市经营的场所。临时早夜市是指无固定场地,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早夜市。
  临时早夜市分集中早夜市和出店早夜市。
  第四条 在城区内从事早夜市摊点,应当取得工商、卫生、建设部门的许可和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在市综合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在道路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严禁街、城市风貌保护区内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
  第五条 专业早夜市不限定经营时间;其他早市出市不早于5时,收市不迟于7:30;集中夜市出市不早于19时,收市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出店夜市,周边有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9时,收市时间不迟于24时;周边无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8时,收市时间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
  第六条 早夜市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 早夜市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增设;
  (二)从事早夜市经营的摊点,应当铺设防油布垫,不得有油污污染路面;
  (三)经营者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做到衣着整齐、卫生,持证上岗,文明经营;
  (四)早夜市经营者应当设置标志牌,实行挂牌经营,便于监督管理;
  (五)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收市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确保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
  (六)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确保经营场所的供排水设施完好,垃圾收集、清运设备和措施到位,不得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
  (七)早夜市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
  (八)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九)早夜市出售的商品应当统一标明品种、单价,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
  第八条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建局负责早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并协助经营者做好自来水、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环卫设施的配备;
  (二)市、榆阳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摊点的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达到规范标准;
  (三)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早夜市摊点的规划建设;负责对无证经营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负责早夜市摊点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早夜市经营者注册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早夜市开办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消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城区早夜市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城区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
  第十二条 早夜市经营者使用的烧烤炉具及其他餐饮炉具均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不得原煤散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第十三条 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长期或季节性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开办者申请办理固定摊位证。
  早夜市管理单位开办的早夜市,可以向经营者出租摊位,签订出租协议。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夜市的设置地点需要调整的,各经营摊点应当服从、配合。
  第十六条 早夜市设置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早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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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市一级行政管理权规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加快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横琴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是“一国两制”下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范区、深化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的先行区、促进珠江口西岸地区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三条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横琴新区管委会)是横琴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横琴新区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市级管理权限管理投资项目;

(三)按市级管理权限行使土地、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管理权;

(四)实行一级财政管理;

(五)负责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行使市一级行政管理权的实际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的发展。

第五条横琴新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可以对相关职权进行整合,并通过相对集中行使相关职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等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横琴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履行相关职权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和横琴新区管委会可以就横琴新区制度改革和创新制定相关文件,在横琴新区先行先试。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支持和保障横琴新区改革发展和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3〕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七日

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绵阳电子政务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原则
  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技术先进、方法科学、运作规范、符合实际。实施原则是:
  (一)统筹规划,分级建设。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绵阳市信息化工作方案》、《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试点示范总体方案》为实施指南和技术蓝本。各地各部门要在此基础上,做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保证与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协调进行。市上原则上负责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及全市性应用项目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本地、本部门应用项目的开发与建设。
  (二)整合资源,联合共建。在建设绵阳市电子政务系统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资源,始终坚持联合共建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和最广泛的资源共享。要充分保护和利用已有的投入,充分利用市上所建中心平台资源,充分考虑本地各网络接入及数据服务商的资源,调动企业参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能动性,将资金用在必须投入的项目上,避免重复建设。
  (三)重点突破,逐项启动。按照应用主导、先试行后提高、先试点示范后再全面展开的思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全部项目进行先后排序,启动一项,完成一项。启动时重点抓好互联互通、公共应用、安全体系和有带动示范效应的应用项目。
  (四)安全保密,稳定可靠。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保密法规,建成后的电子政务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安全要求,总体性能达到目前信息技术应用先进水平。网络具有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各种应用系统具有完善的安全机制。
  (五)统一标准,统一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符合国际信息化规范,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杜绝各自为政行为,避免"违章建筑"和"信息孤岛"产生,全面满足信息和应用的互为需求与交换。
  二、平台管理
综合业务支撑平台,包括数据中心、应用支撑系统和安全支撑体系,大容量存贮、交换、安全设备和公共基础软件、数据库系统组成。由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协调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建设。由市信息中心、市委机要局分别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该平台是全市电子政务的中心公共基础平台,市级部门新建系统,原则上都在这一平台上开发,原已建成的应用项目在升级改造时,应尽可能转移到这一平台上来。县(市、区)和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农科区可根据本地的需要和能力建立与市上互联互通的平台或将其应用系统存放在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上。
  三、网络管理
全市设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凡要开展电子政务接入业务的网络接入商必须取得绵阳电子政务用户接入资格,与汇接中心实现宽带高速连接。市级部门、县(市、区)通过网络接入商,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用虚拟网络,实现高速互联,各接入单位可按方便、经济、高速的标准选择接入商。各电子政务接入商必须达到安全接入要求,接受电子政务安全的统一管理,并承担所接电子政务用户的互联网出口通道。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商的资质由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认定。电子政务网络汇接中心运行和维护、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和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协同负责。
  四、公共应用系统管理
  (一)党政综合办公系统。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主要包括电子公文交换、党政信息报送与发布、公文流转、文件档案管理、会议管理、办公信息查询、个人资料管理、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日常办公应用。系统为全市党政机关提供统一的协作办公平台。凡此平台上具有的功能,各单位不再立项开发;以前已建立并投入应用的,要逐步整合到全市统一的办公平台上。
  党政综合办公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协调实施,市党政网管理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
  (二)公众服务门户系统。
绵阳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是全市党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统一网上门户,是"政务公开"、"一站式服务"网上大厅,是市民、企业与政府联系交流的"桥梁",是"网上绵阳"的宣传窗口。市级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网上服务均由此门户进入,县(市、区)的网站也必须在本门户上建立链接。
  绵阳市政府公众服务门户系统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市信息中心组织建设和管理。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要求,按时提供或更新有关数据资料,有条件的,应尽快在公众服务门户系统框架下,开发网上应用服务。
各级信息安全、宣传、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网上信息和服务的安全、准确、及时、健康、有效。
  (三)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
开发全市统一的数据存放、管理、使用和交换系统,系统由数据源、数据交换、数据仓库和应用系统组成,规划和建设由市信息中心牵头。
  五、行业应用系统建设
各部门要在遵守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绵阳市电子政务中心平台和公共网络部门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应用。
  为了使各应用系统做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协调一致,由市信息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绵阳市电子政务应用项目开发规范",各部门在系统建设时应认真遵守。
  六、组织领导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是绵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协调机构,市信息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理中心是绵阳市实施电子政务工作的主要部门。市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市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主动搞好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
  任何部门不能脱离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规范要求,擅自实施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出台有关建设管理文件。同时,各部门应主动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上级业务主管理部门有关信息化方面的情况,做好"条""块"协调。
  为了使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沿着科学化方向发展,市信息办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
  七、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由市信息办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也可以由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务信息化的需要提出。项目经市信息办审核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范拟定立项方案,经市信息化专家咨询组评审后,报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二)项目招标。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牵头或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申报,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市信息办、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专家协助下制定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
  (三)项目合同。项目承担或牵头部门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结合绵阳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拟定项目合同,报市信息办批准后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有履约保证金,项目完成须有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四)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中,牵头单位要定期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市信息办根据需要予以协调,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五)项目终结。凡由市财政出资的项目,必须经市信息办组织验收后,才能结算工程经费。所有项目终结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收回全部技术资料归档。项目所形成的软、硬件清单和技术资料要报市信息办备案。
  八、建设资金
各地各部门应多渠道筹措电子政务建设资金。凡有盈利点可以商业运作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和投资商共同管理和营运。凡属于公益性平台与应用且无法商业运作的项目,由财政投资,其日常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于自筹为主建设的,政府给予奖励。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需本级匹配资金的,政府将优先保证。
  九、宣传培训
要通过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介绍电子政务的意义、理念、构成、应用前景,广泛普及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有关知识,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并积极投身电子政务建设。
  搞好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人才是关键。各地各部门要抓好电子政务的人才培训,跟上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市信息办负责培训计划和宏观指导。要把电子政务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有计划地展开。市信息中心、市党政网管中心要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进程,搞好业务技术培训。
  十、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