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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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件

哈行办发〔2007〕7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各类企业在哈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水平,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五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5]57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新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项目范围和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企业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核准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上级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自治区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地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其中,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的,应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附送以下材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经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工作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能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可能使公众利益受到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对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可采用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专家评议方式开展核准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决定书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同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评审的项目,所需工作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地区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或申请未批准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对已核准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进行调整,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已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采取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按规定停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决定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地区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新疆目录》内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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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2年1月1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省政府规章共269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5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

│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说 明 │

│号│ │ │ │

├─┼───────────┼─────────┼────────────────┤

│1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1982年2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1982年3月5日河南省│被1992年4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政文[1992]73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

│ │ │ │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3 │河南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1982年4月21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1984年3月20日河南 │被1989年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 │

│4 │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 │ │布 │》明令废止。 │

├─┼───────────┼─────────┼────────────────┤

│5 │河南省发展食品工业若干│1985年2月26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 │政策的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任免行政│1985年3月14日河南 │被1993年1月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

│6 │人员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1993]1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省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1985年4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3年国务院国发[1993]│

│7 │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人民政府发布 │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

│ │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 │理体制的决定》不相适应。 │

│ │管理体制的规定 │ │ │

├─┼───────────┼─────────┼────────────────┤

│ │河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1985年7月24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 │

│8 │督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不相适应。 │

├─┼───────────┼─────────┼────────────────┤

│ │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1985年8月20日河南 │被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9 │试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第25号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

│ │ │发 │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1985年11月9日河南 │被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0│结案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8号发布的《河南省〈企业职工伤 │

│ │ │ │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 │ │ │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1985年12月23日河南│被1995年11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1│作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0号发布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

│ │ │ │工作办法》明令废止。 │

├─┼───────────┼─────────┼────────────────┤

│12│河南省公路建设债券发行│1986年4月3日河南省│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办法 │人民政府批转 │ │

├─┼───────────┼─────────┼────────────────┤

│ │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1986年5月12日河南 │被2000年7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13│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57号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

│ │ │ │办法》明令废止。 │

├─┼───────────┼─────────┼────────────────┤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86年5月19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联合的补充意见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1986年11月20日河南│被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15│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 │则(试行) │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 │ │ │。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16│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 │

│ │ │ │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 │ │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不相│

│ │ │ │适应。 │

├─┼───────────┼─────────┼────────────────┤

│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1986年11月20日河南│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17│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则(试行) │ │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 │

│ │ │ │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等不相适应。│

├─┼───────────┼─────────┼────────────────┤

│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1987年2月26日河南 │主要内容被1994年6月23日省八届人 │

│18│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市场产品质量监督│1987年3月2日河南省│主要内容被1993年10月22日省八届人│

│19│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发布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

│ │ │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1987年6月30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植物│

│ │ │ │检疫条例》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水土保持工作条例│1987年7月1日河南省│被1993年8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21│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

│ │ │ │令废止。 │

├─┼───────────┼─────────┼────────────────┤

│ │河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1987年8月12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

│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发布 │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的《全国人│

│22│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 │ │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不相适应。 │

├─┼───────────┼─────────┼────────────────┤

│2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7年12月17日河南│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4│河南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1月24日河南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 │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25│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1988年5月23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 │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 │河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1988年8月30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令 │

│26│护条例》实施细则 │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295号公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 │

│ │ │ │条例》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1989年3月27日河南 │被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7│办法(试行)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2日│

│ │ │ │公布施行的《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

│ │ │ │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1989年4月25日河南 │被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28│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 │

│ │ │发布 │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 │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1989年6月29日河南 │被1997年8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29│规定 │省人民政府发布 │政[1997]50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 │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代替│

│ │ │ │。 │

├─┼───────────┼─────────┼────────────────┤

│ │河南省《家畜家禽防疫条│1989年8月3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

│30│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发布 │动物防疫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1989年9月8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

│ │人事管理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布 │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 │

│31│ │ │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 │ │ │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 │

│ │ │ │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

│ │ │ │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医务人员个体开业│1989年9月20日河南 │被1997年8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32│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政[1997]44号文件批准发布的《河南│

│ │ │发布 │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1989年9月27日河南 │被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九届人大常 │

│33│ │省人民政府发布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统计│

│ │ │ │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财│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34│产保险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有价证券转让市场│1990年3月4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 │

│ │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 │ │布 │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 │

│35│ │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 │

│ │ │ │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

│ │ │ │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不相适│

│ │ │ │应。 │

├─┼───────────┼─────────┼────────────────┤

│ │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暂│1990年4月6日河南省│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 │

│36│行条例》实施细则 │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布 │国节约能源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1990年5月29日河南 │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

│37│区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

│ │ │发布 │ │

├─┼───────────┼─────────┼────────────────┤

│ │河南省邮电通信管理办法│1990年6月19日河南 │被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 │

│38│ │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通│

│ │ │发布 │信管理条例》代替。 │

├─┼───────────┼─────────┼────────────────┤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1991年2月25日河南 │被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39│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61号发布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

│ │ │发布 │生育管理办法》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0│出口创汇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1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1991年4月30日河南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

│41│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 │

│ │ │1]32号文件发布 │ │

├─┼───────────┼─────────┼────────────────┤

│ │河南省鼓励现有企业利用│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 │

│ │外资进行技术改造优惠暂│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 │行办法 │1]51号文件发布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

│42│ │ │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

│ │ │ │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 │ │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殖税、消费│

│ │ │ │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 │ │ │等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1991年5月21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

│ │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1]52号文件发布 │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

│43│ │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 │

│ │ │ │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

│ │ │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不│

│ │ │ │相适应。 │

├─┼───────────┼─────────┼────────────────┤

│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1991年6月28日河南 │被2000年12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

│44│细则 │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58号发布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 │发布 │实施细则》明令废止。 │

├─┼───────────┼─────────┼────────────────┤

│ │河南省劳务市场管理暂行│1991年8月8日河南省│被1995年12月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45│办法 │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81号文件发布 │劳动力市场条例》代替。 │

├─┼───────────┼─────────┼────────────────┤

│ │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991年9月8日河南省│被1997年11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 │到企业执行公务行为加强│人民政府豫政[1991]│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河南│

│46│监督的暂行规定 │91号文件发布 │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1997年1月6│

│ │ │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的《│

│ │ │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 │ │ │代替。 │

├─┼───────────┼─────────┼────────────────┤

│ │河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1992年3月23日河南 │被2001年10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河南省│

│ │ │992]50号文件批复,│专利保护条例》代替。 │

│47│ │1992年4月20日省科 │ │

│ │ │委、省专利局豫科字│ │

│ │ │[1992]第99号文件发│ │

│ │ │布 │ │

├─┼───────────┼─────────┼────────────────┤

│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5月9日河南省│被1995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48│ │人民政府豫政文[199│第21号发布的《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

│ │ │2]97号文件批准发布│办法》代替。 │

├─┼───────────┼─────────┼────────────────┤

│ │河南省机动车辆运输保险│1992年5月18日河南 │主要内容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

│49│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豫政[199│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 │ │2]39号文件发布 │国保险法》不相适应。 │

├─┼───────────┼─────────┼────────────────┤

│ │河南省生产经销假冒伪劣│1992年7月2日河南省│被1998年7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

│50│产品商品处罚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查处生产│

│ │ │布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明令废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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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奖励有突出贡献科│1993年1月3日河南省│被1996年3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豫 │

│51│技人员的若干规定 │人民政府豫政[1993]│政[1996]19号文件发布的《河南省人│

│ │ │2号文件发布 │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

│ │ │ │规定》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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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


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电所的营销行为,在全国建立起规范的、科学的、统一的农村电力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的农村供电单位。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所的营业范围,供电所按照县供电企业的具体规定,负责所辖客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应设立营业室。

  第三条 电力营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为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努力开拓电力市场。

第二章 用电抄表、核算、收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减免国家规定加收的基金和加价。做到应收必收,收必合理。

  第五条 农村电力营销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和农村用电一户一表,增强电费电价的透明度。

  第六条 建立定期抄表制度,要按规定的日期和周期对电能表进行实抄,推广现代化手段,提高抄、核、收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电能计量表实抄率要达到100%。

  第七条 加强电量、电费、电价的内部核算,使用县供电企业统一的抄表卡、电费台帐,确保电量、电价、电费正确无误。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核算。

  第八条 电费回收应合理设置收费点。各供电企业应推广农村金融机构代收电费、电费储蓄和预付电费等先进的电费管理办法。确保电费回收率100%。

  第九条 加强电费的票据管理,所有电费票据由县及县以上的供电企业统一印制,并严格领用和使用程序,电费票据应反映出电能表起止码、电量、电价和各种电费等内容,全面推行计算机开票到户。

  第十条 各县供电企业要企业要加强对供电所电价、电费的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内部考核,严格控制电费电价差错率。

第三章 业扩管理

  第十一条 供电所营业区内的低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等业务由供电所负责办理;高压客户、业扩增容等业务由供电所受理,审核后报县供电企业有关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供电所应建立营业区内高低压客户的用电营业档案,江由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收取办理用电业务的各种费用。收取费用的名称、金额等要记入营业档案,并将收取任证存入营业档案。供电所收取的费用应定期上交县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财务部门应专门建账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淆。

  第十四条 供电所要与服务区内高低压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供用电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资产分界、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等。供用电合同应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负责审核批准,交加盖县供电企业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电能计量

  第十五条 县供电企业要加强计量管理,供电所应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装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客户电能表要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电能表台账,统一按周期修校轮换,提高表计计量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县供电企业可依法在供电所设校表点,方便客户。

  第十七条 要结合农网改造将客户电能表逐步更换为新型电能表(或长寿命电能表),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采用集抄电能表系统。

  第十八条 加强计量装置的配置管理,根据客户的报装容量、负荷性质和负荷变化情况,科学地配置计量装置,以提高计量准确性。农村低压客户计量装置配置方案由供电所确定,高压客户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所提出初步配置方案,报县供电企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供电所抄表人员在抄表时应同时检查计量装置运行状况,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章 营销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供电所要建立起全过程的营销机制。从用电申请的受理、批复、装表、接电到正常用电的全过程每一个环节,要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使供电营销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 县供电企业与供电所之间要逐步建立起县(市)乡(镇)一体化的营业管理体系。积极推选计算机营业无笔化作业,县供电企业与供电所联网运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供电所经营指标的管理。县供电企业要制定供电所的年度经营目标,包括平均电价、电费回收、售电量等各项指标,并将指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供电所要建立营销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分析营销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