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7:38   浏览:8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月1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4日公布 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规划控制区。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城市市区的居民住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用地、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工业生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原总体规划尚未确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现代特点。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保护水源,防止污染,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和市容卫生,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人防、抗震等要求。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八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人口规模在10000人以下的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一次完成。
第九条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保护历史文化遗址、人防、抗震、环保等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部门参与。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根据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广泛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作出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单独编制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报州(地、市)、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市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它建制镇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在征求州(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规划的具体技术规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旧区改建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集中成片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污染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改建和成片开发,其建筑规模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详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发展、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区开发应当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和容易诱发不良环境地质问题的地段;
(二)合理确定建筑密度,留有疏散场地、停车场、绿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三)城市近期开发和改建的地段,应提前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按照规划和规定的开发程序进行配套建设;
(四)旧区改建应逐步实行综合开发,按照详细规划进行,严格控制零星插建、改建和翻建;
(五)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一切建设活动按城市规划进行,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六)保护重要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古树等。
第十六条 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改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迁移。
城市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建设有辐射性危害的设施时,必须避开市区,并设置防护工程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公布,并认真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请批准设计任务书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州(地、市)、县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该级人民政府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工程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6个月内,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临时用地,须经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临时建设,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平整场地,按期归还。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或拆迁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河湖水面、河堤洪道、园林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不得进行与该地段规划要求不相符的建设。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规划道路红线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后退红线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大型广告牌、集贸市场、停车场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翻建道路以及兴建地下工程管线,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图,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开挖施工。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回,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未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内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拆除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项目不符合地段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改建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后退红线要求,妨碍道路交通,侵占公用设施用地的;
(四)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到期不拆除,临时用地期满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管理的;
(五)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违反前款规定,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4-6%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未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报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必须暂停。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总公司:
  今年以来,天然气产销运行总体平稳。1-4月天然气产量40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7%;进口约合171亿立方米,增长32.3%;表观消费量568亿立方米,增长13.2%。由于去年以来多地大范围实施燃煤锅炉改气工程,加之部分地区火电机组脱硝改造较为集中,燃气发电明显增多,3月中旬采暖结束后天然气用量仍然保持较高水平,主力气田检修和储气库注气进度推迟,部分地区供需偏紧。
  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有关方面已及时采取增加资源供给、调整用气结构、加强需求侧管理等措施,优先确保民生需要。现就进一步促进供需平稳运行,保障迎峰度夏、度冬天然气供应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分析,把握供需动态。各地要建立健全由供需双方参与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形势预测分析,准确把握运行动态,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增强供应调节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加强资源统筹,保障平稳供应。有关企业要在保持稳定生产,保障当前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需求的同时,合理安排生产装置检修与维护,统筹安排国产与进口资源,尽量增加储气库注气,提高应急调峰能力。
  三、加强供需衔接,有序发展下游市场。各地在推广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时,要提前与资源供应方做好衔接,以供定需,根据资源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均衡有序发展燃气锅炉、CNG汽车及天然气发电等,抑制用气需求过快增长。
  四、加强综合协调,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能源供给结构特点及当前实际情况,加强煤电油气综合协调,提前制定高峰时段联调联供方案,避免不合理替代加剧天然气供需矛盾。
  五、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节约用气。有关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的总体部署以及天然气利用政策等,及时通报供需形势,争取各方理解与配合,强化节能意识,促进节约用气。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6号),商务部对符合年审条件的206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了年度资格审核。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年审通过的甲级机构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招标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中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国际招(投)标公司
  天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南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山西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招标中心
  山东齐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招标中心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东风汽车(武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仪国际招标公司
  河南中旭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招标公司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设备采购国际招标中心
  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上海市上投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天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东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
  上海浦成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海逸恒安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二部

  二、年审通过的乙级机构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圣博华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三德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年审通过的预乙级机构

  湖南中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广东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迈克招标有限公司
  国航进出口有限公司
  葛洲坝集团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省招标有限公司
  云南云创招标有限公司
  北京汇诚金桥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四、保留甲级资质的机构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招标中心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浙江荣大招标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工程招标公司
  北京中成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〇五单位五五七部
  吉林省招标有限公司
  宁夏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进出口有限公司

  五、保留乙级资质的机构

  苏州国信集团安信国际招标造价有限公司
  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南航集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天行健国际招标(北京)有限公司
  蓝星招标(江苏)有限公司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甘肃机械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
  海南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六、保留预乙级资质的机构

  中国新时代招标控股(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河南省伟信招标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洲际新资源股份公司
  辽宁政兴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山西辉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航空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采联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河北筑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中招康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达洋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陕西西北民航招标有限公司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建工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
  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益尔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江苏省建信招投标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
  广州程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电物资有限公司
  宁夏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七、升为甲级的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贵州鹏业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八、升为乙级的机构

  广西云龙招标有限公司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辽宁尚誉招投标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协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机电设备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九、年审不予通过的机构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能招标有限公司
  沈阳盛联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请上述招标机构携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副本)》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办理有关手续。

  年审业绩未达到规定要求保留资质的机构,要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开拓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在办理年审手续时,须提交改善经营情况的报告。

  各招标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