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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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

1988年8月25日,化工部

为了充分调动化工企业检修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检修质量、延长检修周期,缩短主要化工装置检修工期,增产短线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缩短检修工期、增加产量奖励办法》,并在化工企业中试行(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下列7种化工短线产品主要生产装置(设备)的大、中修工程。年生产计划达不到设计能力的装置(设备)不能实行本办法
纯碱: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化肥:年产合成氨5万吨以上及其尿素等化肥加工装置(年产磷肥20万吨及以上装置)
硫酸:年产8万吨及以上装置
烧碱: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聚氯乙烯:年产1万吨及以上装置
氯丁橡胶:年产5千吨及以上装置
石油化工:年产10万吨乙烯及其加工装置
二、考核办法
1.计划检修时间
检修工时定额标准按(88)化工字第55号《化工设备检修工时定额》计算。
2.检修费用
检修项目应编制工程预算。若因管理不善使工程费用增加的要扣发奖金。
3.检修质量
检修工程的质量,必须认真执行1979年5月31日化工部颁发的(79)化调字第599号《化工厂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规定的标准,凡部颁标准未包括的设备一律以企业自订的标准为检查依据。
(1)检修工程中不得有不合格项目。
(2)检修任务完成后装置(设备)运转3个月内若因检修质量发生设备事故,应从计奖时间内扣除事故时间和相应的奖金额,已发的奖金要按规定如数追回,并按《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给予处理。
4.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中若发生人身伤亡、重大设备事故时不能提奖,对事故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计奖办法及标准
1.计奖时间
计奖时间(小时)=计划检修时间(小时)-实际检修时间(小时)
缩短检修工期的计奖时间,最多不得超过计划检修时间的15%,以4天为限。有重大革新改进项目者不在此列。
2.增加产量计算
增加产量(吨)=单产(吨/小时)×计奖时间(小时)
3.某装置的实现利润计算
某装置实现利润的计算,如能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的,可以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若不能按装置单独计算利润的,可根据被检修装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占全厂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计算。
4.奖金提取比例
奖金额按某装置由于缩短检修时间增加产量,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但比例不得超过以下数值。
纯碱 12%
烧碱 12%
化肥(合成氨、尿素等化肥加工、磷肥) 12%
硫酸 12%
聚氯乙烯 8%
氯丁橡胶 8%
石油化工 8%
提取奖金额=
某装置的实现利润×该装置实际缩短检修天数×奖金提取率(%)
———————————————————————————————
365(日历天数)

此奖金的提取,要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单独反映。
5.奖金发放办法
本奖金发放给直接参加检修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档次发放。
装置(设备)检修投产后,安全运行1个月发给所提奖金的60%,安全运行3个月再发其余40%。
奖金计入产品成本,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四、奖金的管理
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实施本奖励办法,加强装置(设备)检修的管理,提高检修质量。对于检修无质量标准,无工时定额,技术管理差的企业暂不实行本办法,在执行中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者一经发现除扣回已发奖金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注:本办法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88年7月13日计调度[1988]261号文件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试点企业名单
纯碱6个企业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青岛碱厂
杭州龙山化工厂 天津碱厂
大化公司碱厂 柳州化肥厂
烧碱12个企业
株州化工厂 南宁化工厂
宜宾天原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西安化工厂 四平联合化工厂
上海电化厂 衢化公司电化厂
合肥化工厂 青岛化工厂
自贡鸿鹤化工总厂 吉化公司电石厂
化肥26个企业
迁安化肥厂 乌拉山化肥厂
吉化公司化肥厂 吴泾化工厂
衢化公司 三明化工厂
江西第二化肥厂 开封化肥厂
柳州化肥厂 四川化工总厂
沾益化肥厂 沧洲化肥厂
大化公司化肥厂 本溪化肥厂
南化公司化肥厂 淮南化肥厂
济南化肥厂 鄂西化工厂
资江氮肥厂 河池氮肥厂
泸州天然气化工厂 宝鸡氮肥厂
辽河化肥厂 南化公司磷肥厂
湛江化工厂 鹿寨化肥厂
硫酸11个企业
北京染料厂 大化公司
南化公司 衢化公司
开封化肥厂 裕兴化工厂
银山磷肥厂 淄博制酸厂
株洲化工厂 四川省硫酸厂
湛江化工厂
石油化工及氯丁橡胶6个企业
吉化公司炼油厂 吉化公司有机合成厂
吉化公司电石厂 长寿化工厂
青岛化工厂 山西省化工厂
聚氯乙烯4个企业
合肥化工厂 上海天原化工厂
株洲化工厂 宜宾天原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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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通知


建质[2001]2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更新,部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已经陈旧或被新的图集所替代。经审查,决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废止并停止使用《马鞍形壳板屋面建筑构造》(93SJ241)等98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其中,建筑专业3项,结构专业21项,给水排水专业43项,暖通空调专业17项,动力专业10项,电气专业2项,弱电专业2项(详见附件)。

  废止的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存查。同时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库ARCHLIB》中有区别地保留,以备已建建筑物改造时查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国办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88年实施“菜篮子”工程以来,“菜篮子”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品种日益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体系逐步完善,“菜篮子”建设发展总体保持了平稳较快的良好势头。为适应形势变化、满足城乡居民对“菜篮子”产品日益提高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人们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
  (二)主要目标。重点抓好肉、蛋、奶、鱼、菜、果等产品生产。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大城市“菜篮子”产品的自给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农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建设得到加强,流通条件进一步改善;产区和销区的利益联结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菜篮子”产品基本实现可追溯,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国家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下,以地方为主开展“菜篮子”工程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对“菜篮子”工程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为“菜篮子”稳定发展和保障居民消费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产区与销区统筹发展。在不放松优势产区生产的同时,加强销区自给能力建设。密切产区与销区协作的利益关系,发挥好两方面的积极性,既保障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能力建设和机制创新并重。注重生产要素集成和资源整合,在改造升级原有生产基地的基础上,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新基地,稳定提高产量,确保质量。进一步建立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预警机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程度,促进“菜篮子”长期稳定发展。
  ——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积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既重视生产能力提高,又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农业,实现“菜篮子”产品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夯实稳定发展基础
  (四)建设一批园艺产品设施化生产基地。在大中城市郊区和蔬菜、水果等园艺产品优势产区,支持建设一批设施化、集约化“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重点加强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以及病虫害防治、质量检测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园艺产品标准化生产。
  (五)建设一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环境保护要求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继续完善和落实养殖大县扶持政策,支持建设生猪、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加强养殖场(小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畜禽粪便、尸体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防治以及疫病防控等方面的设施建设,推进畜禽养殖加工一体化。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推进基层防疫体系建设。
  (六)建设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加快对现有老化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步伐,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支持养殖场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机械设备、环境保护设施、水生动物防疫设施、循环水利用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建设。围绕保障大中城市水产品供应,重点发展城市周边和沿江、沿湖、沿海水产养殖,扩大设施养殖面积。搞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发展远洋渔业。
  (七)建设一批“菜篮子”产品良种繁育中心。支持主产区建设园艺产品集约化育苗场、畜禽水产原良种场和遗传资源保种场,重点加强良种繁育中心(场)的水、电、路和良种繁育设施、实验检验用房建设,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培育一批“菜篮子”原产地保护产品,加大对国内优质品种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做好进口动植物优良品种检疫把关与服务。
  三、以现代物流和信息化为重点,推进市场体系建设
  (八)建设和改造一批产地批发市场。支持“菜篮子”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根据需要统筹规划新建产地批发市场,推进现有产地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改善批发市场场地、道路、交易厅(棚)、水电、信息服务、质量检测、采后处理等基础设施条件,鼓励配套建设冷藏保鲜和流通加工设施,实现采后快速预冷、商品化加工处理和上市旺季入库冷藏保鲜。
  (九)改造一批城市销地批发和零售市场、集贸市场。支持大中城市改造销地批发市场,加强市场信息、质量安全检测、电子统一结算、冷藏保鲜、加工配送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全面推进销地批发市场在基础设施、管理、技术等方面升级改造,建立灵敏、安全、规范、高效的“菜篮子”产品物流和信息平台。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规划引导,防止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支持城市菜市场在场地环境、设施设备、追溯平台、规范管理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
  (十)强化产销衔接功能。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消费需求,主动与优势产区加强协作,建设“菜篮子”产品保障基地;优势产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建设服务全国或区域的“菜篮子”规模化基地,与各大中城市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产销关系。鼓励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和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支持在重点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地建设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与城区冷藏配送中心形成对接。
  (十一)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平台。支持建立覆盖主产区和全国主要批发市场的“菜篮子”产品产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规范信息采集标准,健全信息工作机制,加强采集点、信息通道、网络中心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定期收集发布“菜篮子”产品生产、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建立“菜篮子”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增强信息处理技术手段,壮大分析预警队伍。
  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质量安全水平
  (十二)推进标准化生产。选择蔬菜、水果、茶叶、肉牛、肉羊、奶牛、生猪、肉鸡、蛋鸡、水产品等十种产品,大规模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带动园艺产品、畜禽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加快标准制(修)订和推广应用,制定产品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生产宣传培训,推动放心农资进村入户,指导建立生产档案。加大品牌培育和认证力度,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十三)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加强政府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质检站,形成标准统一、职能明确、运行高效、上下贯通、检测参数齐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禁止乱收费。
  (十四)建立全程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建立国家级“菜篮子”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信息处理平台,并在“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建立完善的农产品全程质量追溯信息采集系统,逐步形成产地有准出制度、销地有准入制度、产品有标识和身份证明,信息可得、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全程质量追溯体系。
  (十五)建立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平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建立“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共同应对重大突发安全事件,不断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完善调控保障体系,提高科学发展水平
  (十六)进一步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大中城市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菜篮子”重点产品自给率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等指标,并作为大中城市市长负责制的内容;将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产销衔接顺畅、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风险控制迅速有力、农业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等纳入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引导新一轮“菜篮子”工程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科学规划生产布局。大中城市要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制定郊区“菜篮子”建设发展规划,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菜篮子”生产、流通、加工、质量监管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工业化相协调。各大中城市要根据本地资源条件、消费习惯、主要“菜篮子”产品供求变化规律和市场缺口保障难易程度等,确定重点发展品种。
  (十八)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将“菜篮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已建的“菜篮子”项目,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尚未安排建设的“菜篮子”项目,要按照规划抓紧研究立项,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要建立政府投资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带动农户多、有竞争力、有市场潜力的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倡导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开发支持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品种,提高“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融资能力。
  (十九)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在继续实施畜禽良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品种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取消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菜篮子”产品出口,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确保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畅通,继续落实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支持环保节能和放心食品绿色市场建设,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与连锁超市供应链对接工作。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征占补偿水平,加强城市郊区现有菜田和养殖区域保护。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贴政策,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渔政、渔港、渔船安全设施等建设投入。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用地管理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使用本集体土地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供应,落实批发市场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政策。对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养殖用水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逐步加大对“菜篮子”产品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认证的支持力度。扶持发展“菜篮子”产品专业合作组织,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与流通组织化程度。
  (二十)建立健全风险应对机制。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和供应平衡调节机制,用信息引导生产,避免总量供求失衡和价格大幅波动。出现局部性供过于求时,支持批发市场、龙头企业等入市收购,异地远销;局部供不应求时,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调运并促进生产恢复。继续完善重要“菜篮子”产品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制度。根据生产发展和消费需要,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规模,完善收储投放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地生产消费特点,完善地方“菜篮子”产品储备体系,统筹产销平衡,维护市场稳定。充分利用国内资源和国际市场,搞好进出口调节,平衡国内“菜篮子”产品供求。参照粮油等农作物政策性保险的做法,加快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险制度,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全覆盖。研究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对冲风险的功能化解“菜篮子”的发展风险,稳妥推进“菜篮子”产品开展期货交易。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尽快研究制定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菜篮子”发展重大政策问题,加强对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的检查督导。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加强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