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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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7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市、县、郊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和港航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机动车辆、船舶、火车、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船舶,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害的责任。已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的消声、防震或者隔音措施,以控制噪声的传播,并向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放污染费。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危害,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第二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条 在市区、城镇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其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汽喇叭、怪音喇叭,不得在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凌晨六时)鸣喇叭,不得在竖立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内鸣喇叭。
消防、警备、工程抢险、救护等特殊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
第七条 各种机动船舶的噪声不得超过交通部颁发的《运输船舶的舱室噪声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音响信号不得超过交通部颁发的《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火车在市区内行驶,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在市区内行驶。确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在市区内行驶的,必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条 凡有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使其周围区域环境噪声不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 凡在新建、扩建、改建有噪声、震动的工程项目时,必须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能征地、设计、施工。控制噪声和防震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确保其噪声不超过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
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未能达到噪声控制标准的工程项目,不得在市区、机关、学校、科研、医院等单位和住宅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附近新建和扩建。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推土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各种型号的电锯、电刨等噪声严重的机械设备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使其向周围环境排放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施工场界限制值标准》(GB12523--90),并不准
在中午(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夜间(北京时间二十二时到次日凌晨六时)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确因生产工艺上必须连续作业或者因工程进度需要连续作业而在中午和夜间进行施工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施工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市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音响器材(包括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乐器、电唱机及扩音机等)播放音量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在市内经营录音带和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当备有试音室(机)或者其他低音的试音设备。
第十六条 机关、学校、医院、商店(摊点)、影剧院、娱乐场所、街道、广场、车站、码头、公园、疗养区和风景名胜区,严禁使用高音喇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批准或者承办的集会、游行、示威、庆典和其他大型活动,以及抢险救灾、平暴治乱等紧急情况,需要时可以在相应区域内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
第十七条 市区、城镇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或者营业性娱乐活动中,禁止在临街或者场外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和观众。
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应当有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不得妨碍四邻。
第十八条 使用家用音像设备、乐器或者在室内开展文娱以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南宁市城市噪声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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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威信法院:“鸡鸣三省”谱华章


作者:唐时华、罗光宇

云南省威信县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素有“鸡鸣三省”之称。近年来,威信县人民法院正确处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关系,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近三年来,该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由于成绩突出,该院旧城人民法庭曾荣获高级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表彰的“指导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 2007年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受司法部表彰。

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委员素质

2003年以来,威信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从过去的口头说说,变为落实到行动上,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努力提高了人民调解委员的整体素质。

一是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辅导材料,提升调解委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在法院人、财、物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压缩办公经费,投资10万余元,编辑《人民调解指南》,以每季度一期,下发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迄今共计下发了3000余册。《人民调解指南》的编辑为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了法律帮助,起到了良好的指导效果。

二是创建人民调解委员例会制度,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例会制度的主要做法是在全县各乡、镇,每月用一至二天时间,由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牵头,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和各村集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为一身的“三合一”干部参加,在会上,各部门针对各自工作情况,对“三合一”干部进行培训。

三是以法庭为主要力量,在巡回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要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参加旁听,在审理过程中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不同方式,不同渠道的培训,为全县的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为人民调解工作培养了一支生力军。不完全统计,威信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培训人民调解员达100余场次,受训人民调解员达3500余人次。

创建法庭调解窗口

从2005年起,威信县法院就通过多方探索,在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做文章,创建了旧城法庭和麟凤法庭两个调解窗口,以人民法庭的调解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05年来,通过人民法庭调解窗口和县法院指导,全县10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了各类纠纷2065件,调成1963件,履行1573件,调成率95%,履行率80%。

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法庭调解窗口的具体做法是:在指导调解工作中,对人民调解委员面授机宜,亲自指导他们进行调解工作,要求他们做到三勤一耐心,用好六种方法。

三勤一耐心是:一是勤动脑,也就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维倾向,从而明晰调解思路;二是勤动口,针对纠纷的疑点进行询问当事人,勘定是非,进行调解;三是勤动脚,对纠纷有疑点的不轻信陈述,要亲临现场掌握具体情况,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耐心是耐心倾听纠纷的双方的意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完后,他们才不会产生偏见,调解才容易成功。

六种方法是:一是深挖纠纷的根源,找准毛病,对症下药进行调解;二是给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三是调解一定要讲原则,不能和稀泥;四是用身边典型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五是换位思考进行调解,旧城马安村的人民调解员李国奎说,旧城法庭陈祥泽庭长在一次巡回审理中指导我们调解的换位思考法很有启迪,他对一位不讲理的当事人说:“这件事情我从法律的规定给你打比方讲道理讲得清清楚楚,你还坚持你的观点,好,就这件事,我来作你的当事人,你来当调解员,我们换一换位置。你会怎么办?为什么?”他这种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使我受到了很大的启发和学到了很多调解技巧。六是以召开家庭座谈会的方式进行调解,特别是对家庭纠纷和赡养纠纷这类案件,先通过开家庭座谈会的形式,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这种方法是处理这类纠纷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同时为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麟凤法庭调解窗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也有新招,他们在对个别纠纷的调处上,积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主意想办法,提供法律指导。特别是在威信县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云投粤煤电一体化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等方面,花大力气指导调解工作。比如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处了向家沟煤矿同相邻群众的50万元的赔偿纠纷,金竹村余家山村民小组与小坝纸厂80000元的土地款争议,麟凤村上坝村民小组与相邻4个村组的17万元的沟渠权属争议等纠纷。

在充分发挥法庭调解窗口的作用的同时,威信法院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庭上下功夫,以县城所在地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试点,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庭,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庭的设立是模拟人民法院审判庭的格式,设主调解员一名、调解员一名,书记员一名,左右设当事人席位,正前方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徽,会徽下端左右悬挂公平、公开、公正;护敬、互谅、互让的标语,让当事人置身于一种严肃、温馨的氛围中,在祥和肃穆中化解纠纷。试点的推行,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005年来,扎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调处纠纷 43 件,没有一件因不服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

“重心下沉,关口前移”,是威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以积极预防为主,力争把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解决在萌芽状太,是威信县综治工作的一个亮点。2005年,威信县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全省26个“平安县”之一,成为昭通市首家达标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为巩固“平安威信”创建的成果,推行和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畅通,依托群众,多方参与”和“大纠纷不出乡,一般纠纷不出村”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格局,威信县法院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在县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同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建立了联系制度,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由人民法庭同各乡、镇司法所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接待,互通情况,调处纠纷,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自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交流在指导调解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共商解决的办法,采取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暨人民调解员会例会),先由各人民调解员汇报一月以来所排查其辖区的矛盾热点、难点问题,对纠纷的调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是些什么,再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然后安排下一步的工作。其次,与司法所定期不定期到各村委听取村委对调解人员的工作情况后,再由各调解员汇报近期在其辖区内调处纠纷的情况和遇到的困难进行指导。

走近村规民约

民间纠纷,千奇百怪,花样百出,出现“人咬狗”的事件也不是什么稀奇事,有的为了一小点鸡毛蒜皮的小事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为此,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民间民风民俗,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就十分重视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作用,在抓人民调解庭建设的同时,抓好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突出抓好一至二个点的工作,以此带动大面工作的开展。

2005年,麟凤法庭借“平安村寨”建设的契机,指导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抓村民小组调解组织建设,从程序上、实体上,指导村民小组调解室,充分利用先进的村规民约,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把麟凤乡麟凤村毕坝村民小组作为试点,建立第一个村组调解室。该调解室聚民调、普法、帮教、村民议事工作于一体,以民间的预防调处为主要职能。在村民小组长吴必富的带领下,狠抓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成立了“一长三员”的调解小组;二是制定了《毕坝村民小组村规民约》等,设置纠纷排查登记薄;三是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组织村民学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法律促稳定,以科技促生产;四是抓典型,促宣传。针对近年来外出误工人员较多,对老人赡养存在困难的实际,毕坝村民小组把村民罗尚学家的四个儿子轮流赡养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全家人和睦相处的事迹,编成顺口溜,印成材料,分发到每家每户,起到了很好的帮教作用。通过抓好上述工作,这个有着600多人的,在麟凤乡是最大的一个村民小组,近年来纠纷逐年减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的和谐局面。

2006年法庭又和司法所联合,指导柏香村丰岩坝村民小组建立了村组调解室。2007年,麟凤法庭、麟凤乡司法所,麟凤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把这一做法向全乡推广,带动了全乡民间调解工作的开展,促进全乡社会稳定,家庭和谐,推动了新农村建设。走进村规民约,指导人民调解,是威信县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个新做法,威信县人民法院不仅帮助指导村民小组建立规范调解室,而起还搞好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对接工作,在审理民商案件中,凡是涉及到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诉讼到法院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予以确认和判定。2005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后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仅20余件,法院均以调解或判决的形式予以确定,起到了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和形象,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和党委政府的肯定。

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民事审判的渐进之路,威信县人民法院就是这样在指导人民调解,构建和谐社会,用他们辛勤的汗水,为维护威信县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万家和谐,谱写了一篇篇美丽的华章。


作者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威信县人民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

1999年2月23日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的请示》(黔工商企字〔1998〕第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银行进帐单是银行出具的反映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向企业出资情况的重要凭证,也是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伪造银行进帐单是致使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直接原因。因此,伪造银行进帐单属于伪造证件范畴,伪造银行进帐单骗取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