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3:40   浏览:89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

第四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并与国家的发展计划、技术政策相适应。

第五条 下列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防要求论证:(一)铁路、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要进出通道、通向战役方向和经由重要军事基地的道路;(二)大型、特大型桥梁、隧道;(三)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铁路枢纽和重要站场;(四)二级以上通信长途线路,通信枢纽,邮政枢纽和公用应急通信系统;(五)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其他交通、通信基础设施。

第六条 新建铁路线路主要控制点,应与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线路衔接,并适当靠近军事基地和主要部队驻地及大型军工企业。新建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以及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县乡道路的选线、城市出入口设置,应当兼顾部队进出方便和战时快速机动需要。

第七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抗毁、防护、修复等综合保障能力,应当符合国防要求。重要交通干线、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进出口通道,应当采取应急工程技术措施,预留抢修迂回路线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规划和计划,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本地区交通、通信基本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计划时,应征求同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已列入规划、计划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征求省及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国防要求和有关技术指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国防要求内容纳入主体工程的前期工作文件、设计文件,并将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抄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没有实施国防要求的,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审批部门应待材料齐备后再行审批。

第十一条 承担国防要求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监理,并向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国防要求保障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组织涉及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竣工文件应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国防要求保障所需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负有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国防要求保障程序和措施,致使交通、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无法保障国防要求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防要求保障措施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64号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其模拟网的通信业务,为支持集团公司加快发展通信业务和技术进步,使模拟网退网造成的减收因素尽可能在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予以消化,现就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将其模拟网退出运营并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实际报废日期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逐步停止模拟网通信业务但尚未做实际报废处理的,以2001年6月30日作为计算模拟网资产损失的截止日。已作为实际报废处理的模拟网资产,不得在税前列提折旧。
模拟网资产主要包括交换机、基站、电源等。
三、集团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统一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集团公司所属的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可以由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统一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也可以由所属成员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有关资料,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在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鉴证报告。
四、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模拟网退网过程中,集团公司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发生的补偿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一)补偿给用户的手机等相关物品,按照购入价格在税前扣除;
(二)补偿给用户的现金,按照实际支出数在税前扣除;
(三)补偿给转网用户的通话费优惠,在收入和支出中列收列支的,允许在税前扣除;未在收入中反映的,不计入应税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为确保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批准工作尽量在2001年底完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在2001年10月31日前报送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和有关资料,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按本规定对其他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七、模拟网退网对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影响将集中体现在下半年,集团公司所属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上下半年会很不平衡,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确定各省级移动通信公司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时,须通盘考虑模拟网退网的影响因素,避免超额或超比例预交。对模拟网退网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如批准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额、实际发生的补偿支出额等,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2月1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1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3号

2005-06-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5838”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免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838”捐款业务的不均衡下行短信通信费和按实际捐款额9%计算的代收代计服务费,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