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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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和确认的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经济开发区的土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办事机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或者由其委托地、州、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接受管委会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依法办理征用土地(也可采用预征方式征用土地)和安置等工作;
(二)依法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工作;
(三)办理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分等定级、估价、登记发证、资料归档和调解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
(四)对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利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地;
(五)经济开发区的有关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凭管委会的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权机关下达的批准文件及银行的资信证明,即可申请用地。
第六条 经济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地价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给予以下优惠:
(一)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科技开发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至35%;
(二)交通运输、能源、通讯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它的工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0%至30%;
(三)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至25%;
(四)产品外销的外资企业的用地,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0%至20%;
(五)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利率计息;也可由当地政府以地价款作价入股。
依照其他有关规定,项目用地已享受地价优惠的,不再执行本条前款规定。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土地增值(级差地租)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取,专户储存;并按期上缴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用于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
第八条 适当安排经济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妥善安置其生产和生活。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依法计算支付。
第九条 经济开发区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依法一次性或分期审批征地,被征地农民符合“农转非”政策的,应及时审批办理;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属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的,由省和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依法在权限范围内一次性或分批审批征地和出让方案要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出让给用地单位,并按审批权限逐级抄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属国务院批准的,依
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经济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与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签订出让合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三)受让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投资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受让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受让方对土地的开发投资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以行政划拨方式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及个人,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与土地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地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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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日本 韩国


第五次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关于加强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2012年5月13日,中国北京)


  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的领导人一致认为,农业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开展农业合作,有助于提高三国农业科技水平,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同时,有利于三国更好地维护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持农业多样功能,包括保护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我们认识到,三国建立良好的农业合作关系,对促进地区和世界粮食安全十分重要。

  我们欢迎三国于2012年4月14日至15日在韩国济州岛举行的农业部长会议及其成果,积极评价三国在东盟与中日韩(10+3)框架下开展的有效合作。我们认为三国之间进一步开展农业合作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发展前景广阔。我们决定在以下方面加强合作:

  第一,通过合办研讨会等方式交流与粮食安全相关的农业政策信息,促进研究人员交流,寻求联合研究契机。同时重点加强三方在东盟粮食安全信息系统、东盟与中日韩大米紧急储备和亚太粮食安全信息平台等区域和国际层面的粮食合作。

  第二,评估口蹄疫和禽流感等亚洲多发动植物疫病的现状并交换相关信息,考虑联合建立一个疫病防控中心的可行性,共同应对动植物疫病。

  第三,分享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以共同避免和减缓自然灾害,克服灾害的影响,恢复农业生产。

  第四,评估三方在推动研究人员交流以及组织联合研究、讲习班和研讨会等方面的合作现状,就共同面临的问题交流信息。

  第五,促进粮食、农产品贸易,同时通过可能建立的中日韩三方经济伙伴关系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亚太经合组织、粮农组织、二十国集团等区域和全球框架下的合作。

  我们支持三国农业部长定期举行会议,就农业领域的相关重大合作问题进行沟通与协调,并就国际粮农等热点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度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教委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度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



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战略目标,对民办教师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做好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
。按照国家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总体规划,今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劳动指标,用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接《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1995年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专项指标可以跨年度使用。
二、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省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三、要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持反对利用“民转公”工作巧立名目乱收费等不正之风。
四、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具体举措。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一九九五年度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工作。



199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