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转承的原法人能否成为本案的原告/叶文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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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转承的原法人能否成为本案的原告


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平市A集团公司
被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2日,原告福建省漳平市国家税务局(下称漳平国税局)依法对
福建省漳平市A集团公司(下称该集团公司)2000年1月至12月经营的纳税情况进
行检查。2002年8月29日,根据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漳平国税局作出了漳国税处字
(200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处理决定第3条决定,对该集团公司补增值税
506911.68元,补2000年1-8月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10946.07元。该集团公司不服
,向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复议,被告龙岩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岩
国税复决字(2003)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漳国税处字(2002)5号第1、2
、3条,撤销第4、5条。原告对福建省龙岩市国家税务局所维持的漳国税处字(
2002)5号第3条的处理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审理又查明另一个情况:漳平市A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有5家,半紧密层
企业有22家,松散层企业有1家)于1996年3月20日成立,2001年4月29日,该集团
公司因其达不到集团公司注册条件,进行解散(实际上就是集团公司按“谁家的
孩子,谁家抱走”原则进行解散),该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则由其原下属单位(
即漳平市某工业公司)承担,为了绕过企业解散繁杂的手续,因此就将该集团公
司经营执照直接变更为其下属子公司(即漳平市某工业公司),但没有依法对集
团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2003年6月,该公司又才申请办理集团公司税务注销登记
,该集团公司虽经工商变更登记,但公章及法人营业执照仍使用至今。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已经被变更了法人名称的福建省漳平市A集团公司是否
能成为适格原告主体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商局登记资料来看,该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已经不存
在,即已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也不具备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应当通知该集团公司提出诉讼主体名称更正申请,以承担该公司的
权利义务的企业(漳平市某工业公司)名义起诉。否则,驳回原告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集团公司可以成为诉讼的适格主体(即原告)。其理由
是,2001年4月29日,该集团公司因无法达到企业集团的条件,虽有向该市工商局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漳平市某工业公司,但该集团公司未按法
律规定对集团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以及收回营业执照和缴销印章,也没有按税
收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这种变更只是一种内部形式,对
外不具有效力。另外该集团公司在没有被依法注销前仍然是该集团公司的权利义
务承受者,也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本案诉讼中的原告是适格主体。,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首先,要对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有个较全面的了解,就应对企业
何时有权利能力,何时有行为能力应当要明确,也就是企业何时才具有主体资格
和经营资格。要弄清这个问题,对企业登记和核准情况先进行回顾。企业登记是
指为使企业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而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设
立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有关设立证书或记载有关设立事项的行为。在我国,
企业登记由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公告等程序组成。在这一程序中,
过去往往将核准登记与发放营业执照统一起来,不能分离,吊销营业执照多被解
释为企业法人终止的情形之一,这种理解主要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4月
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
条指出:“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可以用自己
的名义参加诉讼。”而来的,也就是说企业的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是统一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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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热带气旋期间防风防汛工作制度化,加强防风防汛的指挥,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热带气旋采用国际热带气旋名称和等级标准,即热带气旋中心附近的平均最大风力小于8级称热带低压;8—9级称热带风暴;10—11级称为强热带风暴;12级和12级以上称为台风。
第三条 热带气旋预报分为:
(一)热带气旋消息(代号01):表示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在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者就在南海形成,可能影响本省;
(二)热带气旋报告(代号02):表示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据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二日至三日内,有可能在本省沿海登陆或者从近海经过;
(三)热带气旋警报(代号03):表示按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一日至二日内,可能在本省沿海地区登陆。
(四)热带气旋紧急警报(代号04):表示按照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在十二小时至二十四小时内,可能在本省某些市、县登陆;
(五)热带气旋特急警报(代号05):表示按照气象预报,在十二小时内,本省某些市、县将受到热带气旋的正面袭击。
(六)热带气旋解除报告(代号06):表示按照气象预报,热带气旋已经过境,基本停息,可以恢复正常状态。
第四条 凡可能影响本省的热带气旋,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防卫工作。
第五条 各级防风防汛防旱(简称“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防风防汛工作。当热带气旋可能发生时,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措施和方案。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既定的措施和方案开展工作。
在防风防汛紧急情况下,“三防”指挥部有权在其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调用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条 热带气旋预报发布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部署防风防汛工作:
(一)热带气旋消息(代号01):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加强值班,主动与气象台(站)联系,收听气象台发布的热带气旋预报,密切注视热带气旋的动向。
(二)热带气旋报告(代号02):
1.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汇报热带气旋的动向,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汛的各种准备。
2.各级气象台(站)对热带气旋应当做出分析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机关和“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移动情况。
3.水产、航运部门和海上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出海船只回港或者往就近港口避风。
4.对热带作物和农作物,应当根据不同的生长季节,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已成熟的水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损失。
5.对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有关部门应当检查危房及其他易被吹倒的危险物,做好防热带气旋袭击的准备。
(三)热带气旋警报(代号03):
1.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将热带气旋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有关领导应当亲自抓防风防汛工作,切实掌握情况,部署防灾工作。
2.航运、水产等部门要检查出海船只归港情况,督促尚未归港船只迅速回港或者到就近港口避风。
3.水利水电管理部门应当派出人员,对水库山塘、堤围涵闸、电动排灌站等防洪排涝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特别对险库、险堤、险闸等危险工程要加强防守抢修,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各水库管理部门要根据预报情况,严格执行各项既定方案
;施工中的工程要落实安全渡汛措施;易涝地区的电力排灌站应当注意开机预排。
4.水文站、海洋站根据热带气旋和暴雨预报,作出各主要江河的主要水文站洪水预报,主动通报下游有关部门;结合潮汐变化规律,及时向“三防”指挥部和重点防洪防暴潮工程单位提出对洪水暴潮的分析意见,以便做好防洪防潮准备。
5.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对危房及危险区域应当做好人畜安全转移的具体部署。
6.各市、县“三防”指挥部应当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汇报防风防汛进展情况。
(四)热带气旋紧急警报(代号04):
1.各级领导应当立即亲临第一线,加强防风防汛工作的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风防汛工作。
2.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及时做出热带气旋、降雨和洪水订正预报,并通报“三防”指挥部。
3.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增加热带气旋、暴雨、暴潮报道次数,每日报道次数不少于四次。
4.防风抗洪队伍要各就岗位,服从统一指挥,执行各种任务。
5.可能受热带气旋正面袭击的中心区域,有关部门应当开始进行重要物资和人畜的安全转移。货主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港口及时提取货物,做好疏运工作。
6.电讯人员要严守岗位,保证防风防汛电话迅速挂接;电讯、供电部门应当派出人员,加强防风防汛通讯、供电所需要的线路维护和检修,努力保持线路畅通,通讯、供电正常。
(五)热带气旋特急警报(代号05):
1.各级领导应当把防风防汛工作,做为首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指挥值班。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继续订正热带气旋、降雨和洪水的预报;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继续增加播放热带气旋、暴雨、暴潮消息的次数。
3.有关部门应当注意热带气旋登陆时可能出现海啸、大海潮的袭击,做好水上和陆上的防护救护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对港口码头、江海堤围、涵闸、水库加强巡查防守,一旦出现险情,应当立即抢修。险情较重的地方,应当动员群众做好转移的准备,规定疏散路线和地点,以便能迅速撤离险区。
5.电讯部门要组织好突击抢修队伍,如遇电讯线路中断,应当随时出动抢修,同时做好迂回线路,派人传递等保持联系的准备,确保汛情、灾情的传递。
6.对内陆山区要做好防暴雨、山洪的工作。
7.对低洼易涝地区、洪泛区,应当根据水文站的洪水预报,进行水库洪水预测,做好防洪排涝、人畜转移工作。
8.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当进一步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汇报防风防汛情况。
(六)热带气旋解除报告(代号06):
1.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崩塌的堤坝和破坏的工程;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交通桥梁和房屋仓库等;抢救损坏的各种器材、物资、设备等。
2.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抓紧救济灾区困难户,抚恤死难者家属。
3.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病员,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病疫流行。
4.教育部门要想方设法修复学校校舍,迅速复课。
5.农业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发动群众,采取措施,排渍除碱,洗苗追肥,加强田间管理,对被吹倒的高杆作物要扶正培土追肥,挽回损失。对吹倒的林木要组织业主进行处理。要防止乱砍,乱伐。
6.组织各行各业支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实况。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省“三防”指挥部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问题答《人民日报》读者问(节录)


195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问:民事被告匿不出庭,怎么办?
答: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调查被告之确实所在,告知法院。如经法院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强制其到案。如被告所在不明,原告无法调查时,只要被告原有户籍未变,法院可将传票送到被告的原住居所,由其同居亲属代收;无住居所或无亲属代收传票者,原告还可以请求法院公示送达。经过家属代收传票或法院公示送达后,被造逾期仍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据一造之声请,以确实的证据,径行缺席判决。
问:关于财产权的诉追案件,被告避不露面,如何能使被告执行法院的判决?
答:关于财产权之诉追案件,被告如避不露面,原告除可请求法院拘提或公示送达、缺席判决外,如查明该被告自己确有财产,亦得请求法院酌将其财产先行扣押,以供判决确定后的强制执行。